6月2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一幼儿园将幼儿接到学校后,管理人员没有清点下车人数,将一名幼儿遗留在面包车内,导致该幼儿在车内窒息死亡。(6月21日《南国都市报》)
6月16日,湖南省临澧县四新岗镇一民办幼儿园的一名幼儿,也是被遗忘在校车内最终窒息死亡。短短几天,类似悲剧的一再发生,令人痛心无比,也让媒体和公众将目光再一次聚焦在校车安全上,究竟问题出现在哪一个环节,能不能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正如海恩法则所强调的那样,一次事故的发生背后必定有多起未遂先兆和事故隐患。就陵水的这一起事件而言,如果司机能够习惯性地检查一下车内,如果管理人员能够按照规定履职清点上下车人数,如果带班老师能够核查一下学生到园情况,如果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校车,如果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制止该园的违规招生情况……这起事故的发生看似是偶然,却又有一定的必然性,正是因为如此多的安全隐患存在,才导致了事故的最终发生。如此多的消除隐患的措施,如果有一个做到了,上述悲剧就能够避免,尤其是这些措施操作起来并不算复杂,有的还是以政府法规或规定的形式强制要求的。只是时间给不了我们太多的如果,生命也经不起任何假设,悲剧的发生给我们再一次敲响了安全的警钟,我们需要做到就是严肃追责、深刻反思、全面整改、防患未然。
早在2012年,国家层面就出台了两项校车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也都对校车安全运营提出了严格要求,如:校车设计、制造、车身外观标识和涂装式样应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禁止提供校车服务;校车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全程随车照看乘车学生,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开……规定不可谓不细,要求不可谓不严,如果这些强制性规定都能得到强制性实施,相关安全隐患或许都能得以消除。
在这一事件中,幼儿园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不可推卸,值得深究;政府部门的责任也不容回避,尤其是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必须引起重视,加以整改。须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等也负有相应的指导、监察、管理职责,这些职责不仅仅是一纸规定,更是对无数学生生命安全的保障维系,其责任重于泰山。相关部门只有思想认识到位,才能将责任落实到位;只有工作推进到位,才能督查追究到位;也只有整改、管理到位,才能避免家长再次心碎落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