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吴淑骁 吴壮宇
被指控贩卖巨额毒品,犯下重罪的被告人李某,被一审法院判决无罪。近日,海口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最终改判李某死缓,缓期两年执行。
当庭翻供
贩毒老手一审判无罪
案发前,李某与一名外号“狗七”的男子曾多次联系,“狗七”是李某的供货人之一,李某曾从“狗七”处批发过数次毒品来销售给他人。
2012年10月19日0时许,李某又接到“狗七”电话,说有一批毒品到海口,并约定地点交易。李某拿到毒品后携带毒品入住此前已经开好的房间。次日下午3时许,办案民警在酒店房间内将李某抓获,缴获大量毒品。
海口市检察院审查全案证据后,认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李某当庭翻供,他辩称房间内的毒品并非其所有,其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和意图。
李某的辩护人认为,指控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判决李某无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犯罪的直接证据系其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但该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依法不能采信。从某酒店查获的毒品不能证明李某贩卖或持有,无法排除关键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提取李某的手机信息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2014年12月2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以海口市检察院指控李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人李某无罪。
梳理关键证据
检察院抗诉获改判
原一审无罪判决作出后,海口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及时向海南省检察院汇报案件情况,在抗前沟通过程中,认真审查案件材料,重新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
通过细致审查案件并与法院密切沟通,获知在原一审审查阶段时,案发酒店监控视频显示的犯罪嫌疑人进出酒店时间及他人前往前台帮其登记入住的时间,与犯罪嫌疑人手机发送短信让他人登记入住及进出酒店的时间存在不一致问题,是由于监控视频中使用的是“UTC”时间(通用协调时,与北京时间相差8小时)导致的,从而更有力地排除了本案关键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
李某的手机中涉毒信息与李某毒品犯罪事实具有关联性,该案现有证据充分证明从8520房查获的毒品系李某准备用于贩卖的毒品。
此外,海口市检察院多次专门与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就该案件召开座谈会,经侦查,公安机关补充完善了被告人李某指使他人为其在某酒店开房后携带毒品到该酒店房间贩卖的相关证据。
2015年11月2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罪判决,判决生效。
(本报海口7月4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