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 法制时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6年07月07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06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琼府〔2016〕6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规范资源税费关系,现就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海盐和部分矿产品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实施从价计征的品目及其税率如下:

  海 盐,税率2%;

  金属矿:铁矿, 税率4%;

  金 矿,税率3%;

  钛锆矿,税率3%。

  非金属矿:石灰石,税率6%;

  高岭土,税率4%;

  石英砂,税率7%。

  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海盐和矿产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氯化钠初级产品、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或金锭的销售额(详见附表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二、继续实施资源税从量计征的矿产品

  河砂、海砂、花岗岩、大理石、其他石类以及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继续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琼府办〔2015〕114号)确定的从量计征方式和税率,此次不做调整。

  粘土继续执行琼府办〔2015〕114号文确定的从量计征方式,税率由原5元/吨改为5元/立方米。

  三、在我省行政辖区内对自采自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具体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另行制定并印发执行。

  四、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一)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二)全省各级财政、国土部门要及时清缴2016年7月1日前应缴未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清欠收入按原渠道上缴同级财政。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清理收费

  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并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收费措施及成效报省财政厅。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琼府办〔2015〕114号)中有关石灰石的规定及粘土的税率规定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上一篇    下一篇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海南新闻时政
   第003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4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5版:产经新闻
   第006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7版:西部旅游联盟·周刊
   第008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9版:中国新闻
   第010版:中国新闻时政
   第011版:中国/世界新闻综合
   第012版:中国新闻视点
   第013版:体育新闻综合
   第014版:健康周刊
   第015版:健康周刊
   第016版:广告
不仅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
75岁老党员 争当创建先锋
让特色成为贫困地区的旅游“金矿”
琼海:扶贫济困到农家
海南地税采取多项措施促进改革落地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7月1日起启用新版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