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9日14时许,许某在其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的家中,容留陈大、陈二、陈三、白义(均为化名)四人吸食毒品。当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场所抓获许某以及上述四名吸毒人员,并当场从许某处扣押了毒品一小包以及吸毒工具若干。经鉴定,从许某处扣押的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15.88克。
秀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