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齐是海口某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的大股东。2013年,公司管理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通过验收,获得了省级财政补贴67.64万元,该款项于2013年9月底进入公司账户。
对于这笔补贴款的用途,胡某齐和股东郭某某早已达成共识,用于退还经营户的租金、补交物业的租金及水电费与支付改造市场时拖欠的费用。
然而,胡某齐并没有遵守诺言。他和妻子王某钦商量后,决定把这笔钱偷出来。2013年11月22日中午12点左右,王某钦给保险柜公司打了售后服务电话,谎称钥匙丢失要求换锁。保险柜打开之后,王某钦拿走了里面的公司印鉴、财务章、法人代表印章等,并交代儿子吕某某把电脑中偷开保险柜的监控视频删除。
胡某齐、王某钦、吕某某一家匆匆回去收拾了衣服,赶到银行办理业务。吕某某在车上等,胡某齐、王某钦进到银行里面,从公司账号取走了40万现金,并将27.6万元转账到胡某齐账户上。之后,一家3口坐上飞往兰州的飞机。
2014年8月7日,吕某某在老家浙江永康落网。次日,胡某齐、王某钦夫妻在宁夏中宁县落网。到案后,胡某齐称其是公司最大股东,他和王某钦等人坚持他们取走的是自己的钱,并非盗窃。
检察官说法
作为公司控股大股东的胡某齐,甚至被认为是“老板”,他拿走“自己”公司的东西能算偷吗?
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处理此案的检察官解释,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公司的财物是公司占有,即便股东处置,也要按照法定程序才行,不能当自家东西想拿就拿。正是因为如此,那笔款项才要存在公司账户,同时该公司规定超过2万元款项还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且用于领取款项的法人代表私章是由另一股东郭某某保管。种种措施,都是为了保证公司的钱款不被任何人随意支配。
因此,胡某齐等人合谋撬开保险柜,将郭某保管的法人代表私章私自取出,在未告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将款项取走后的行为构成了盗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