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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琼地税一稽保封〔2016〕1号)所查封你公司的车库依法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672,959.49元、滞纳金284,350.95元、罚款251,917.24元、合计1,209,227.68元,以及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加收的滞纳金和拍卖所产生的费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6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