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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琼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和海口海事法院(2015)琼海法执恢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及徐元雄与中城汇日月湾(海南)冲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徐元雄已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其拥有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本息共计11241531元人民币及2011年12月8日之后的利息权益全部转让给了中城汇日月湾(海南)冲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请贵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及时向中城汇日月湾(海南)冲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徐元雄 中城汇日月湾(海南)冲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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