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锦丰村委会仁定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吴坤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须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吴坤伸在2016年10月23日前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锦丰村委会仁定村民小组渡槽下18亩土地清理树木、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并将土地归还给申请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