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坤堋混凝土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460025069697889)
事由:由于你单位于2014年至2016年间未足额申报缴纳生产销售混凝土的相关税费和代扣代缴收购未税矿产品的资源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法核定你单位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1,279.40元、教育费附加36,767.65元、地方教育附加24,511.77元、印花税9,863.83元,并责成你单位代扣代缴资源税438,320.65元,以上各项税费合计570,743.30元,同时自你单位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定安地税第三分局通〔2016〕3385号)。你单位可登陆海南省定安县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税务文书或到我局领取税务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税务事项通知书》,必须根据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定安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本《税务事项通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南省定安县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16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