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元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大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纠纷一案,2016年11月7日,汕头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汕仲字第38号裁决书,海南大堃公司协助北京元和公司办理将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农场东风分场地号25-02-227-2土地权利人变更为北京元和公司的登记手续,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元和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拟将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农场东风分场地号25-02-227-2土地即三土房(2015)字第10987号《土地房屋权证》权利人变更为北京元和公司的登记手续。如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属持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就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处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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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