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局无法在你公司法定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229号钢材交易市场南区A栋801号—1#房找到你公司办公场所,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琼工商听告〔2017) 2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第五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法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你公司既不陈述、申辩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琼工商听告〔2017〕2号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