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儋州市物资总公司(原儋州市物资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南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重新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7)琼96执恢18号执行裁定查封你公司名下位于儋州市那大镇建设路面积为8572.29m2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儋国用(那大)字第11761号,即已执行给儋州大正实业有限公司后剩余的部分]。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琼96执恢18号执行裁定书和(2017)琼96执恢18号之一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责令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院查封上述土地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执行。
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