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才宁与被执行人海口保诚机动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琼0105民初2037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海口保诚机动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拟将申请执行人叶才宁名下的迷你牌WMWSV310小轿车(车牌号琼EQ1111,车架号:WMWSV3100BTY67083,发动机号:A8031851N18B16A)过户至被执行人海口保诚机动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如对上述车辆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