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称:2005年至2015年间,刘明贵在担任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南钢铁公司总经理、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庄某添、李某钟、林某喜、姜某时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85.7万元、130万港币、1.5万美元和一对花梨木椅。
公诉机关在庭审现场出示了刘明贵受贿的相关材料与证据。被告人刘明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服罚、真心悔过,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据悉,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