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申请人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7月18日裁定受理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诚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7年8月7日指定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旭诚公司管理人。旭诚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0月15日前,向旭诚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路与吉祥街交汇处雅华香榭小区B栋华景居201房,邮政编码:572000;联系人:马律师,联系电话:0898-88261427、17766990267、18789905779;邮箱:xuchengchongzheng@163.com)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旭诚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旭诚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10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楼大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