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对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琼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并予以了公告。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出资人组表决未获通过,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提请本院批准重整计划。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并且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裁定批准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