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指出,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适用的单位范围为:进行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