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针对当前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社会组织管理、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网络媒体及新闻传播、展会论坛活动、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产业示范园区建设等六个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以“军民融合”名义发行理财产品、设立投资基金等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通知》要求加强军民融合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军民融合领域社会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双重管理。申请成立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一般不得包含“军民融合”等字样。从严规范全国性军民融合社会组织的成立。各类军民融合领域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部”“局”“委员会”“总公司”“研究院”等容易误解为国家、军队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字样,已经使用的应立即变更。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涉及军民融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加强章程核准。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设立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等。各地区、军地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管理,依法做好军民融合领域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通知》要求规范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新闻传播行为。各“军民融合”类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不得使用“部”“局”“委员会”“总公司”“研究院”等类似国家、军队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官方网站、微博、官方公众号的名称;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防”“中国人民解放军”等字样。已经冠以上述字样的,应当立即更正,否则不得继续运营。全面清查核实“军民融合”类以及以发布军民融合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注册、许可或备案手续,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管理要求,依法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及“军民融合”有关信息,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