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驻大中城市市区或者郊区的师、旅、团级单位,以及具有独立营区的建制营、连级单位,经批准可以组织军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活动主要面向中国公民,一般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全民国防教育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和军兵种成立纪念日等时机组织进行。
《办法》明确,军营开放的内容包括:军史馆、荣誉室等场所,部队可以公开的军事训练课目和武器装备,基层部队教育、学习生活、文化活动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