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李科在任县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李科开除党籍处分;由县监察局报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