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方肯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040324032412,法定代表人:张凯路)、海南共飞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3003240323753,法定代表人:张凯路)、海南港浪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300MA5RC4C46X,法定代表人:黄辉):
因你3家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3家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琼国税一稽通〔2018〕3号、琼国税一稽通〔2018〕4号、琼国税一稽通〔2018〕5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依法对你3家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经检查,你3家公司存在“以虚假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在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之前,请你3家公司积极履行举证义务,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你3家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8年1月15日
联系人:潘科、曹云千;联系电话:0898-66792163;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86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