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与我方于2015年8月10日签订了《购房意向金协议》,约定:您向我方购买坐落于海口市建设一横路3号的瑞强大厦一层、二层、六层共计42套房产,其中一层23套、二层13套、六层6套,建筑面积共计4092.57平方米,上述房产总价为人民币14323995.00元;且约定购房意向金为人民币100万元,该意向金于签订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时转为定金款或首付款。但在上述协议签订后,您仅分别于 2015年8月14日及2015年 11月18日向我方共计支付了意向金人民币133万元。 截至今日,经我方多次催促,您仍未与我方签订定金协议或正式的买卖合同,已严重违反双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方有权单方解除上述《购房意向金协议》。 因此,我方郑重地通知您:解除、终止与您于2015年8月10日签订的上述《购房意向金协议》,该协议约定的房产我方有权另行出售,您已付的购房意向金人民币133万元已由我方退还给您。祝愿您一切顺利!
通知人:江文利 2018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