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志海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300MA5RC6AC43,法定代表人:程权):
经查,因你公司实际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少于开票单位的开具份数,现对我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国税七稽处[2017]12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国税七稽罚[2017])8号)内容做部分修改。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相关人员,且涉税文书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06条规定,对上述两文书修改后再次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违法事实:你公司分别接受北川羌族自治县乐康有限公司、梁平县景军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梁平县时珍中药材有限公司虚开的19份、37份、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抵扣,发票金额合计7,696,609.9元,税额合计1,000,559.3元。《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一、你公司接受虚开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的行为,其相对应的进项税额234,972.05元、467,539.82元、298,047.43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你公司2016年应补缴增值税款1,000,559.3元,并对查补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规定强制执行。三、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一、你公司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已构成虚假申报定性为偷税,决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应补增值税税款50%罚款,即500,279.65元。二、上述罚款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三、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10号省国税局;联系人:蒙女士、莫女士;电话:6626477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七稽查局
2018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