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198号裁决和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永伦与被执行人刘荣和、曾燕、刘念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琼01执37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曾燕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15-8号海名轩地下室23A号房的房产[证号:HK359562,建筑面积:43.71平方米]。本院拟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本院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正义路8号
邮编:570206 联系人: 唐平 联系电话: 0898-66761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