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于2014年4月21日认购了我司开发建设的海长流二期6-2-1803的商品房并于当日缴纳了定金50000.00元及购房款108706.00元。之后,我司多次通过电话通知要求您与我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您都未能前往我司签订合同。故我司现再次通知您如下:请您于收到本函后7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付款收据前往我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西一街绿地海长流售楼处。如您未能在上述期限内与我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司将视作您单方面放弃认购该房产并将房屋另售,对您缴纳的定金亦不予退还。
海南天泓基业实业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