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字第857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三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评估拍卖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海口三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琼·ACW570的思迪牌小型轿车、琼·E15206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因被执行人海口三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车辆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车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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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