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琼0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彬与被执行人吴经文、郭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彬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郭春花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东方洋开发区滨景花园北边17号房产(产权证号9250,面积242.04平方米)。因被执行人吴经文、郭春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房产所有权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所有权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所有权。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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