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彬多次纠集被告人符某想、符某细、符某利、符某当、符某克、符某格、符某佳、符某磊、符某宝、符某平、符某丁等人长时间在东方市东河镇、广坝农场、天安乡一带,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对抗、阻碍公安民警执法,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等犯罪活动,形成一股以符某彬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团伙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对该恶势力团伙的被告人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东方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符某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符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其余10名被告人也依法判处七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