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债权转让方吴凯儇及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债权受让方邢志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吴凯儇及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下列债权依法转让给邢志: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王新贵向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吴凯儇偿付的款项及应得的权益。具体为:1、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王新贵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吴凯儇支付欠款人民币641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按双方之前约定的方法计算);2、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王新贵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吴凯儇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75000元;3、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9865元。吴凯儇及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特公告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王新贵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自债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邢志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特此公告通知。
吴凯儇 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2020年 1 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