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我双方于2015年7月17日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由贵司承租我司天邑国际大厦房屋。租赁期满,贵司仍继续使用租赁物,我司对此没有异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由定期变更为不定期。但自2019年3月之后,贵司开始拖欠租金至今。有鉴于此,我司通知贵司如下:
一、解除双方于2015年7月17日签订的因继续履行租赁期限变更为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限贵司于2020年3月31日下午六点之前返还租赁房屋,将办公设备和家具搬离,并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同时将拖欠的租金和物业费交至我司。
特此通知及催告!
海南四环医药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