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琼96民初78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申请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万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对被申请人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行为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9) 琼96民初788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申请人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应自该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将其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西侧228号金盛达建材商城所有铺面及仓库现有及未来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收益以352339421. 54元为限,转入其在申请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账号:1005999100000369, 开户行: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现本院要求金盛达建材商城所有承租人自即日起,将所有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缴纳至上述账户,任何人不得做出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