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莫某军等4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案件具体情节,文昌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莫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郑某山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其他4名被告人另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