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 琼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195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一达拉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蒋明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保全阶段,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2018)琼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如下股权:冻结蒋明利持有的海南约我出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有限公司60%的股权;冻结蒋明利持有的海南鼎顶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权;冻结蒋明利持有的海南鼎顶妈祖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权;冻结蒋明利持有的海南鼎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权。现本院拟对上述股权予以处置,如对该涉案股权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或张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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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