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和《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府〔2010〕42号)的规定,在2010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我局受理办理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尚有一小部分建设单位尚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追缴工作,现我局要求有关单位务必在2020年9月30日前缴清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款项转入下列账户:
收款单位: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文昌工行营业部;账号:9558852201000049271。特此通告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