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琼01执恢81号之一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终468号民事调解书和权利人的申请,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星与被执行人符尊民、文曼青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文曼青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紫荆路11号紫荆花园一区4栋10B号房屋(房权证号: HK058725)。 因被执行人符尊民、文曼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土地使用权、房产。特此公告。本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正义路8号;邮编: 570206;联系人:唐平;联系电话: 0898- 36660513。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