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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书面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开展相关投资经营活动需要符合的条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等要求;对可以在备案后一定期限补交的材料,还将实行容缺办理。
《规定》还明确了推进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职责分工,对改革前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作了过渡性安排和衔接规定,并将推动备案凭证跨省、跨区域互认。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不得适用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定》提出,将通过核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并区分不同违法行为的特点及其社会危害性,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承诺即入’对市场主体的诚信度提出更高要求。”省司法厅立法三处副处长吴卫民介绍,如果市场主体作出虚假承诺,有关主管部门将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和惩戒措施,“我们还将视情推动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失信惩戒若干规定》。”
“承诺即入制改革从‘简化’许可入手,大幅降低市场准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享受到了改革红利。”在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党组成员、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办公室副主任何霁锋看来,承诺即入制改革作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一项重要改革,紧紧契合“最低市场准入、最简权力清单、最优审批服务、最有效监管”“四最”目标要求,是我省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出的又一项有力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