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推动民生实事项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全省全面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省、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投票方式决定民生实事项目后再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监督。
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
三、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征集民生实事项目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公告栏等发布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公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向社会征集项目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省、市、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主动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通过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进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广泛收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研究梳理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民生实事项目意见和建议。
四、各级人民政府对各方面提出的民生实事项目意见和建议,应当统筹考虑群众意愿、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从普惠性、均衡性、公益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论证,筛选出初步候选项目。不具备保障要素或者可能增加群众、企业负担和政府债务风险的项目,不得列为初步候选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初步候选项目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征求意见,并在充分沟通和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数量,应当不低于年度拟安排民生实事项目数量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市、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在举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及项目内容、资金保障、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具体情况发送给人大代表。
六、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就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确定过程和具体情况,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作出说明。
各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在听取说明后,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审议时,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人大代表在审议中提出修改意见的,大会主席团应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大会主席团决定。
七、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差额票决。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民生实事项目应当获得全体人大代表过半数赞成。
省、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制定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具体办法,明确民生实事项目应选数量、候选项目差额数和项目确定方式等内容。
大会全体会议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由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八、民生实事项目确定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资金安排、保障措施、监督检查等内容。实施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生实事项目资金保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在实施民生实事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对有关民生实事项目作重大调整或者暂缓、终止实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
九、省、市、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专题询问等法定方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省、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确保民生实事项目财政资金依法使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营造推进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良好氛围。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于2025年年底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