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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若干规定》,已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由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若干规定

  (2024年1月31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本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的主要指标和措施纳入本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和考核制度。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护队伍建设,科学配备生态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和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制度,加强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建设和保护,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自治县内水资源的统一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及时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水事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意识。

  第七条  农业生产用水户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农业水费,并主动采取措施节约用水。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标准,并根据运维成本变化和本地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严格勘察论证的基础上,依法使用地下水。

  城市绿化、道路清洗、洗车、洗涤等行业不得使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应当使用中水。

  农业生产应当优化节水措施,倡导创新改革灌溉方式。

  第九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严格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制度,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自治县内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自治县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水。

  自治县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自治县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要求排放。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重点、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机制,定期协商本自治县内水污染防治等事项,协调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

  第十二条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自治县江河流域、水库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水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排污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牌,标明监督管理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三条  自治县范围内的护堤、护岸、护库林木,由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砍伐。需要更新采伐的,应当严格控制采伐面积和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国家和本省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说明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过程

  《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施行以来,对保护管理我县水资源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经济和自然的协调发展。《条例》实施至今已有20余年,《条例》制定依据的上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分别做了1次全面修订和多次修正,我县《条例》规定的内容与上位法存在诸多不符。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应当对我县的《条例》进行修订。

  在县委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县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制定了修订方案,并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的修订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修订领导小组多次对我县的水资源保护工作进行调研,先后两次去省外自治县做水资源立法的考察学习,先后三次向县四套班子领导和全县各部门各乡镇发文征求意见,就重要条款三次召集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审批局、林业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并在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此外,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法工委两次赴省人大法工委汇报沟通《条例》修订事宜。

  《条例》修订从“小切口”入手,并将标题修改为《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省人大法工委对白沙县水资源保护修订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精心的指导,对《规定(草案)》提出了很多的意见和建议,还将《规定(草案)》向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修订领导小组认真研究了省人大以及有关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结合白沙实际,将合理有效的意见在《规定(草案)》中充分吸纳,并将《规定(草案)》呈请省人大法工委委务会讨论,在会议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完善。《规定(草案)》于2024年1月9日提交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68次(扩大)会议通过,2024年1月17日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法律依据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

  (二)参考的省外地方性法规有:《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

  (三)参考的文件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海南省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全面开展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农业水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三、关于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水资源的范围、水资源的利用、取水许可的范围等内容已有明确的规定,本次修订对于不一致的内容做了删除、修改。原条文共34条,本次修订共删除了26条,修改原条文8条,新增7条,修订后形成了《规定》,共1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水资源保护职责。《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的水资源保护职责。如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本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资源保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相关水资源保护制度。结合现实存在的水资源枯竭危机,明确规定加强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源枯竭。加强管护队伍建设,科学配备生态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立足白沙县饮用水水源的实际情况,规定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和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制度,加强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建设和保护,明确规定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二)建立农业水费制度。结合农业用水粗放式的现状,为促进农业节水,在立法上建立农业水费制度。《规定》第七条规定:农业生产用水户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农业水费。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标准,并根据运维成本变化和本地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规定》强化了水污染防治的措施。第十条规定:自治县内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自治县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水。自治县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向自治县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水。第十一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排水户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要求排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重点、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建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机制,定期协商本自治县内水污染防治等事项。加强对本自治县江河流域、水库排污口的排查整治,明确水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实行分类管理。

  (四)加强集约用水措施。从集约水资源的目标出发,《规定》第八条规定: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严格勘察论证的基础上,依法使用地下水。城市绿化、道路清洗、洗车、洗涤等行业不得使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应当使用中水。农业生产应当优化节水措施,倡导创新改革灌溉方式。

  (五)强化水资源保护措施。《规定》第九条规定: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自治县范围内的护堤、护岸、护库林木,由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砍伐。需要更新采伐的,应当严格控制采伐面积和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考虑到白沙县有部分行政区域划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等保护地,因此在条款中作了如“国家和本省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衔接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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