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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并重慎几微
  手不释卷的丘濬。徐珊珊AI绘图

  日本国立公文书馆藏《无刑录》。资料图

  《家礼仪节》插图。资料图

  ■ 冯青

  深耕《礼记》,登景泰甲戌科进士,丘濬凭借学术根基在明代礼制危机中迸发革新力量。面对程朱理学僵化导致的礼教藩篱疲态,他痛斥士子将《家礼》沦为“记诵之学”,更警示“读书不知行礼,犹农无耒耜”的实践断裂。

  以礼登科重《家礼》

  众所周知,《礼记》主要记载和论述先秦时期的礼制、礼仪和修身准则,内容涉及政治、法律、道德、哲学、历史、祭祀等方面。

  历代注解《礼记》的书籍可谓汗牛充栋,南宋朱熹曾编撰《家礼》并作序言:“三代之际,《礼经》备矣。然其存于今者,宫庐器服之制、出入起居之节皆已不宜于世。”朱熹认为当时完备的《礼经》已经不合时宜,需根据时代要求对其进行改编,让普通人更好地学习与实践。《家礼》作为冠婚、丧祭礼仪的日常实践手册,随着朱子学的传播,对中国、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家儒教礼仪的形成和普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永乐十三年(1415),朱熹《家礼》被编入《性理大全》,与《六经四书集注》一起颁行天下,受到后世学者的普遍推崇。景泰五年(1454),丘濬以《礼记》登科,高度评价《家礼》:“文公先生因温公《书仪》,参以程、张二家之说而为《家礼》一书,实万世人家通行之典也。”

  礼学维新与融通

  明代中期,程朱理学因教条僵化逐渐失去思想统治力,一度维系着华夏的“礼治共同体”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松动与挑战。科举制度下,士子仅以朱熹注疏为应试工具,导致礼学沦为“记诵之学”,与社会实践严重脱节。面对种种乱象,丘濬将朱熹《家礼》的正文和注释进行系统性改造和必要的删减,增补“馀注”与“考证”形成新体例,引入图像辅助阐释仪节,用简单的语言让学者“易晓而可行”。明宪宗成化十年(1474)二月,丘濬完成了八卷本《家礼仪节》的撰写。

  丘濬的改造既延续了朱熹“礼仪社会化”的理想,又适应了明代中期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正德《琼台志》卷七载:“(琼山)民性纯朴,俗敦礼义,尚文公家礼。冠丧祭礼多用之,始自进士吴锜及丘深庵著《家礼仪节》,故家士族益多化之,远及邻邑。”正是因为丘濬结合时代需求和地域特色的微调,使得家礼易懂可行,《家礼仪节》的影响力应该达到了丘濬的预期。在家乡岭南,“惟士夫执礼者,遵行丘文庄《仪节》,不用鼓乐,俗多行朝夕奠礼或作佛事,近时尤从简约”(嘉靖《徽州府志》卷五);在朱熹过化之地南康,亦尊丘礼,“凡冠,具古《仪礼》、朱文公《家礼》、丘文庄《家礼仪节》甚备。南康士庶、大庾大夫家多习而行,南康行之尤习”(嘉靖《南安府志》卷十)。

  日本辛岛宗宪在《倭板书籍考》中亦提到:“《文公家礼仪节》八卷。大明成化中,丘文庄于朱子《家礼》中增入仪节、考证、杂录。儒家礼法仪章遂蔚然详尽,文庄可谓有功于《家礼》矣。”

  礼法相济慎刑宪

  实际上,丘濬在大力提倡礼乐德治的同时,也极力强调“刑法”的惩戒作用,“礼乐者,政刑之本;政刑者,礼乐之辅”“刑罚立而后教化行”。丘濬通过《大学衍义补·慎刑宪》十四个专题构建的刑法思想体系,以儒家“德主刑辅”为基础,融合明代社会治理需求,形成兼具法律刚性约束与道德柔性引导的治理框架,至今仍有社会治理参考价值。

  丘濬主张“明刑弼教”的本质是“以仁化人”,认为刑罚应作为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通过法律威慑防止民众因无知而触法。“夫伯夷,礼官也,所降者典而折民惟刑;皋陶,刑官也,所制者刑而教民祗德,可见有虞为治专以礼教为主而刑辟特以辅其所不及焉耳”。刑法与道德教化一样,都是要维护世道人心,在丘濬看来,“礼乐刑政,其致一也”。

  丘濬提出“以民为本”的司法理念。“人君之刑赏,非一己之刑赏,乃上天之刑赏;非上天之刑赏,乃民心之刑赏也。是故赏一人也,必众心之所同喜;刑一人也,必众心之所同怒。民心之所同,即天意之所在也。”作为司法官员,首要的是具备“好生之德”,即尊重生命的价值、怜悯生命的痛苦。

  丘濬强调司法公正,“听狱者,当于杀之中而求其生,求其生而不可得,然后杀之;有可生之路,则请以谳焉。”丘濬首创“失入罪重、失出罪轻”的司法追责机制,规定司法官若错判入罪按公罪论处,错判出罪则视为贪赃枉法,防止滥刑,约束司法权力。

  “先王立法制刑莫不用中,中则无过无不及,可以常用而无弊,不过而严亦不及而宽,过而严则民有不堪而相率为伪以避罪,不及而宽则民无所畏而群聚竞起以犯罪。”丘濬的这一思想实为对朱熹“严本宽济”理念的实践转化,既继承儒家“刑期于无刑”的理想主义,又吸收法家“以刑去刑”的现实策略。这种平衡思维对明代“隆礼重法”的治理模式影响深远‌。‌

  成化二十三年(1487),丘濬《大学衍义补》告成并《进表》;三日后,被晋升为礼部尚书并掌詹事府事。可见包括《慎刑宪》在内的《大学衍义补》获得朝廷的好评非同寻常。《慎刑宪》所确立的立法、司法原则对明清时期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日本学者芦德林茂(1695—1775)仿照编写了被誉为“东洋唯一的刑事法典”《无刑录》,可见丘濬的礼法思想在海外的影响。

  礼法双管防未然

  “礼、乐、政、刑四者,王道之治具也……人君以此四者以为治于天下。”丘濬打了个比方说,治理国家就像盖房子,礼、乐、政、刑是四根顶梁柱。丘濬强调社会治理中要‌礼法并重‌,同时也特别注重‌防患于未然‌。“所谓禁者,即是豫为法禁以制之于未然,虽无律之名而律之意已具于此矣。违乎禁则入于刑,入于刑则犯于法,犯于法则加以罚焉。”丘濬的意思是,礼的功能就是提前设好“警戒线”,让人自觉避开危险行为;‌法则是“急救药”‌,是事后惩罚,专门对付那些明知故犯的人。刑罚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就像生病了才吃药,不能滥用。丘濬主张“先礼后法”,先用道德引导,管不住再用法律治理。“禁者戒之于未然,刑者治之于已然,先王之心惟恐民愚而误入于刑罚,故豫为明示法禁,使知有如是之罪必陷如是之刑,有如是之恶必丽如是之辟,明威立义,俾知不迷,防微遏萌,逆折其始,必不得已而后刑之。”禁令的作用是提前预防犯罪,刑罚的作用是事后惩治犯罪,统治者要“防微遏萌”。

  丘濬的礼法思想体系,以“礼法相济、本末兼该”为核心,强调‌制度弹性、文化融合、预防为先‌的治理逻辑,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了历史智慧。

  [作者系海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重大项目“丘濬思想文化及传播研究”(24@ZH03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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