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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苑广阔
今年广交会上,“无罪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成了客商进门必需;在烟台,“无罪证明”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企业招聘过程中更多要求看“无罪证明”。(4月23日《齐鲁晚报》)
不知道这些患了“道德洁癖”的企业和用人单位是否明白:一个有“犯罪记录”的人,并不表示他被招聘后还会犯罪;一个没有犯罪记录的人,也不代表他被招聘后就不会犯罪。所以,用人单位把没有“犯罪记录”作为招聘的条件之一,既不科学,又不合情理。
同时,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开具“无罪证明”,也是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对于那些曾经违法犯罪,但已经改过自新的人来说,用人单位的这种要求是一种明目张胆的歧视,不利于社会稳定。用人单位的这种要求既没有法律依据,又不合情理,有关部门为何不对此出面制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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