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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文彪
国新办4月22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副主席王野平在回答记者提问有关电力职工高工资提问时表示:企业职工的收入只要符合规范、只要合规合法,再高的收入也是无可非议的。反之,如果收入不规范、不合规、不合法,再少的收入也必须严加追究。(4月22日中国网)
电力企业职工工资当然应像其他行业工资一样首先要合法,但是除了合法之外,显然还应当合理。如果一方面电价不断提高,乃至超出公众承受能力,另一方面电力企业职工尤其是高管又拿着远较大多数行业平均职工工资为高的收入;如果一方面电力企业不断叫嚷亏损,另一方面职工工资又居高不下,这样的工资水平就即使合法显然也不合理,公众也就难免要对其提出质疑。
如果是私营企业,雇主愿给员工多高的工资,那是雇主的权利与自由,问题在于电力企业属于国有企业,出资人是全体纳税人,电力企业经营者当然不能为自己制定过高的工资,而应当将工资水平制定在公众认为合理、出资人首肯与认可的程度。王野平表示最近几年电力企业的利润,很多是通过加强成本管理、控制煤耗、减少线损得到的,虽然此说有一些道理,但这并不能成为电力职工拿高工资的充分理由。且不说尽可能降低经营成本是出资人对于电力企业经营者的应有要求,即便是通过降低消耗所增加的利润,显然也应被用于电力事业发展投入,包括用之发挥平衡电价的效用。即便确如王野平所说,近些年来电力企业在非主营业务方面也取得很大进展,取得了相应的利润,但是只要承认电力企业非主营业务上的利润也是使用国有资源而获得,那就不能说这些利润作为工资悉数落入电力职工的口袋就是合理的。
电力企业是垄断企业,所以电力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与利润的增加,固然与“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有关,但是垄断经营特权显然也在其中起了很大甚至是主要的作用。既然垄断经营是国有电力企业获取利润的重要因素,电力企业就不能将利润的增加完全视为是自己作出努力的结果,电力企业职工尤其是高管工资就不能简单地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任由自己的工资随企业效益的提高不断水涨船高。
另外,当前我国一定程度出现的社会贫富差距较大现象,很大程度上即与包括电力企业在内垄断企业职工工资水平过高有关,在这种情形下,稳定乃至降低垄断企业职工尤其是高管收入水平,应当被作为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举措之一。如果包括电力企业在内的垄断企业,抱着职工工资“只要合法就无可非议”的态度,拒绝稳定乃至降低自身工资水平,就必定会不利于社会贫富差距的缩小与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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