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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在管理层充分表示对市场关注的情况下,相关组合政策被视为“救市”措施,继大小非减持新规和下调印花税之后,融资融券有望成为市场期待的第三张“救市令”。
据悉,《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首次明确了融资融券业务要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金融公司正名
为证券金融公司正名,这是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最基本前提。这借鉴了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授信模式,即设立具有垄断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专司对券商资金或证券不足的转融通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融资融券所需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即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这里的“依法筹集的资金”和“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按目前法规标准,只有通过证券金融公司。
一位资深市场人士说,在他看来目前较为可行的资金来源是银行资金,即证券金融公司向银行借钱,支付一定的利息,再把钱借给有资质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再把钱借给客户,每一层级都收取相应的利息。当然,这种做法的实现需要与银行监管机构协调。
国有股可用于融券
在融券所需证券来源方面,按照国际惯例,并不是所有市场中交易的股票都能够作为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需要一定的资格认定标准,选取的主要标准一般是股价波动幅度不能太大、主营业务稳定、流通股本较大,同时考虑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大股东和管理层的诚信度等因素的影响。
此前有建议在实际操作上,可以对上证180指数和深圳成指或深圳100指数的成份股作必要调整来确定信用交易股票。
“可以鼓励解除限售的国有股拿来做融券所需要的证券,因为这部分股票大部分是不会卖出的。”上述市场人士说。
在他看来,证监会可以与国资管理部门协调制定专门的政策,鼓励但不强制国有股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证券,收取一定的佣金或利息。这样,既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能提供融券所需的稳定来源的证券。同时还会产生“额外效益”,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小非减持对市场带来的影响,实现政策的组合扩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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