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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志疆
赔偿请求渠道更畅通、赔偿办理程序更完善、精神损害将可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费用支付更有保障……与公民人权保障密切相关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于10月24日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其中出现了许多引人注目的新亮点。(10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国家赔偿法》出台之时就引起轰动,此次修正案草案的提出同样引人关注———针对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等现状而做出的调整,旨在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从而捍卫其人格尊严与人权完整。
无论是畅通请求渠道、完善办理程序,还是引入精神损害赔偿、保障费用支付,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妥善及时地将国家赔偿款发放,其积极意义无需赘言。面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所造成的违法伤害,笔者更关心的是,国家赔偿之后怎么办?
毫无疑问,《国家赔偿法》是救济法而不是责任法。因此,其关注的重点只能是如何确保赔偿款到位,而不是如何追究失职官员的责任。尽管如此,这也绝不意味着,个人权力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只能慷国家之慨,由国家买单。如果说国家赔偿事例的增多,对于民众意味着权益更加受到尊重和得到保障的话,屡屡出现的冤假错案则足以说明,权力拥有者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时还缺少一种有效的制约,以至于缺乏对权力足够的敬畏,而这正是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的重要诱因。
实际上,对责任的推卸也是国家赔偿款难以及时发放的一个重要原因———曾经的很多案例中,由于不愿承担责任,不少行使权力者纷纷对国家赔偿层层设限,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等状况因此而生。修正案草案虽然对落实国家赔偿作出了完善,但只要行使权力者缺乏对权力足够的敬畏,国家侵权依然难以避免,而责任追究制度的滞后和无力,难免会使国家赔偿款的发放打上折扣。
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国家赔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额度不是越高越好。对于国家赔偿本身来说,这样的认识当然没有问题,不过对于那些由于个人违法行为导致的国家赔偿,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全体纳税人买单,而完全可以在国家赔偿之后实施个人追偿。如果国家赔偿囿于部门财力难以实现的话,不妨将赔偿机关确定为一级地方政府,这不仅可以简化办理程序、保障费用支付,而且也是国家赔偿题中之意———国家赔偿涉及国家责任,由政府承担实至名归,这实际上也正是很多国家较为普遍的做法。由政府统一赔偿,然后再结合过错大小,对违法使用职权者进行责任追究以及个人追偿,这样的做法显然比当事机关的自纠自查、自理自赔更加容易实现,也更能引以为戒。
某种程度上说,权力伤及无辜源于权力的边界模糊,以及违法成本的低廉;而该赔不赔的出现,也多伴随着该罚不罚的蔓延。从这种意义上说,要想使国家赔偿真正显示出威力,首先就要厘清权力边界、明确责任追究。在此基层上,才能真正实现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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