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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贵峰
近日,有媒体披露温州市鹿城区区委书记杨湘洪出国考察时,以生病为由拒绝回国。日前,杨妻首次回应媒体,称“他在看病,不像外面流传的那样”,而温州市委派出前往法国责成杨湘洪回国的人员也已经出境。(10月24日《青年时报》)
据知情人士证实,杨湘洪此次选择法国巴黎滞留,正是因为其女儿此前早已远嫁法国华侨,而其妻子也已早早准备好私人护照,更曾多次出国———又一个“裸官”。
但考虑到“裸体做官”的原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庞家钰案近在眼前,尤其是同样发迹于温州的、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成功携家人远逃海外的前车之鉴,杨湘洪的“裸官”事实再次摆在我们面前,无疑仍让人感慨不已、难堪消受———为什么“裸官”会如此之多,我们却总是不能真正汲取教训、做到预先防范,而只能在事后被动慌乱地应付?
个中原委当然并不复杂,甚至只是老生常谈,形象地说,也就是:这些“裸官”们在“裸”的同时,另一面,如个人及家庭的财产状况、子女亲属从业就业等信息,却有太多的“不裸”———非但不裸,并且包裹、遮掩得极为严实,至少对广大普通公众而言,能见度、透明度几近于无。当然,“裸官”所以能如此,并不是他们个人的能力本事多么大,归根结底,还是目前的法治环境给他们提供了这样的制度方便。比如,我们至今没有一部要求官员及其家属财产信息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开的阳光法案,以及据此而建立的真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我国《刑法》虽有独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来源不明财产的主动暴露机制,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罪名几乎没有单独适用过,大多只是贪污受贿罪之下“拔出萝卜带出泥”式的附带罪名;再如“隐瞒境外存款罪”,这一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仅在10年后的2007年,才在上海“全国首例”地被适用。
一面是外逃资金巨大,一面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这样的惩贪罪名几乎形同虚设。“裸官”们如何能不前赴后继,跃跃欲试?
一句话,要想“裸官”不“裸”,官员信息必须先“裸”、彻底地“裸”———惟有此“裸”,才能预防彼不“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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