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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一舟
判决时间是6月4日,而开庭时间却是6月12日。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法院两年前就出现的“早产判决”再次重现。25日,该法院称这是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笔误,已对判决进行了更正,将判决时间改为6月24日。10月26日(《长江商报》)
法律判决书,是一种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书,代表着法律的尊严,昭示着法律的公平正义。在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公布过程中,司法机关要慎之又慎,必须做到规范严谨,这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基本的执法责任和职责使命所在。
然而, 一份法律判决书,却荒唐地“早产”了。而且,同一家法院在前后两年的时间里,接连出现了两次近乎黑色幽默的一幕,荒唐到了极点。该法院声称,这是“工作疏忽”,打字员打错了,校对也没发现。我们姑且相信这话说的是实情,改正过来可能也不会构成太大的负面影响———但是,“早产”的判决书可以更正,可由此丧失掉的司法公信力什么时候才能挽回呢?
庭审是不是“走过场”,判决书是不是早就“拟好”,我们还不得而知,不能妄下断言。但如此种种起码折射出,在这起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扮演了一个具有偏私色彩的非理性角色,责任心相当淡漠———在这其中,有没有利益的驱动?甚至有没有司法腐败和权钱交易?我们还有理由怀疑,此类“早产”判决,仅仅是偶然吗?这些都是值得一查到底的问题。
英国人有句俗语,叫“魔鬼藏于细节之中”,我们的先人也说,“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如果“事儿”做得不“细”,那只反公正、反道德的魔鬼就会自动喷云吐雾跑出来大行其道———酿成安全事故、法律威信遭创……这些“细节哲学”警告我们要注重细节。可问题是,像“早产判决”的黑色幽默,却未必是细节魔鬼的嘲弄———单单去抓“细节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进行深层次的调查梳理。身为执法者居然将法律视为儿戏,对于这样连续出现的失职行为,绝不能一改了之和一笑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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