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提交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海口市城区范围内接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居民(含暂住人口)、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经营者、机关团体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为:1.海口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城、镇、乡居民(含常住人口、外来暂住人口),以家庭为单位,根据每月用水量的多少按居民组(类)标准征收。2.海口市辖区范围内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外地驻琼单位、大中专院校、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根据每月用水量的多少按所属组类标准征收。
中小学(含职业中学、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社会优抚对象等可少征或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持有民政部门证明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程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