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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破冰”,首先发端于远在西部边陲的阿勒泰,令人颇感意外。但法律专家普遍认为,无论如何,阿勒泰此举意味着我国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对推动我国的官员财产公开立法具有积极意义。
从收入申报到财产申报
“财产”的内容比“收入”宽,不仅包括工资等金钱收入,还包括物资、房屋、土地等实物形态。官员及其家庭成员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如中彩)等形式获得的财产,甚至官员利用婚丧嫁娶收取下属的“礼金”,官员包括家庭成员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都要申报。
从申报到公开
以往实行的是申报制,阿勒泰“阳光法案”则是有限公开,像一些看似合理的官员利用婚丧嫁娶收取下属的“礼金”等事项都要通过当地廉政网向全社会公开,公民可以随意查阅。
从个人到家庭成员
为防止“老子大官儿大款”的腐败现象,阿勒泰“阳光法案”明确,官员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单笔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动产、不动产购置、交易、租赁情况及资金来源必须申报。这意味着,假如某官员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子,或者其太太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在半年时间内,他必须向纪检部门说明情况并要讲清资金来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是刑法第七次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人们在关注这一修改的同时,自然而然地将焦点集中在与之密切相关的另一项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
阿勒泰地区纪委书记吴伟平,曾参与多起腐败大案的调查侦破工作。他说:“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是收入申报,而非财产申报。收入只是公务员财产的一部分,而更多隐形收入才是公务员滋生腐败的阴暗角落,才是应该申报、公示的关键。”
反腐专家也认为,“财产”和“收入”两者有着天壤之别。古今中外的大量腐败事例表明,滥用权力之腐败通常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至少是泽被一家,腐败收益通常也同官员合法性工资收入是两码事。
此外,在申报对象方面,规定中列明,受阿勒泰地委直接管辖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及有职权的普通干部将受此规定约束。同时,享有独立办案资格的党员干部,某些特殊机关如工商、税务、财政、交通、城建等部门中具有执法资格的科级干部都必须申报个人财产。
更具“杀伤力”的是,申报的财产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反腐专家认为,我国财产申报法从1994年正式列入立法规划,至今已过去十多年,却迟迟未能出台,其症结主要出自两个层面:微观上,与财产申报法相配套的技术、制度尚不成熟所致;宏观上,许多人的思想观念尚未转变。而阿勒泰的规定可以说突破了这些不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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