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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6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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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属于国家
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岛保护法草案对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问题作出规定,明确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说,无居民海岛作为特殊的自然资源,属于宪法规定归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属于由法律规定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五种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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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仲裁强调“调解”作用
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等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受害人可取得国家赔偿
对特殊用途海岛进行特殊保护
单位违规泄密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将受处分
违反保密规定未造成泄密的将被警告和罚款
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事业单位将实行保密资质管理制度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赔偿义务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
三大“生存威胁”催生海岛立法
驻外外交人员范围明确
被撤案或判无罪者可获国家赔偿
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属于国家
打破密级“一定终身”
重“教育”轻“罚款”不再处罚妨碍统计的个人
我国将设立七级外交衔级
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公布与政府统计机构不一致的数据
驻外外交人员结婚需经派出部门审查同意
民间调查和单位内部统计不适用于统计法修订草案
拟不强制设置统计职业资格
驻外外交机构将实行馆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