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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岛保护法草案对海岛保护规划作出专章规定,明确海岛保护规划是海岛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具体指导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
草案明确,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包括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岛保护规划、沿海城市、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海岛保护规划、沿海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等。
草案规定,海岛保护规划的规划年限一般为二十年。海岛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海岛保护规划,涉及公众利益的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为了加强海岛生态保护、防止海岛生态遭到破坏,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岛保护法草案对海岛生态保护作出专章规定,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等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加强海岛生态保护、防止海岛生态遭到破坏,是海岛保护工作的核心。为此,草案专设“海岛生态保护”一章,并设三节分别作出海岛生态保护的一般规定、有居民海岛生态保护规定、无居民海岛生态保护规定。
草案规定,海岛生态保护的内容包括防止海岛生态破坏,严格限制海岛建筑物和设施的建设,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严格限制在海岛采石、挖砂和砍伐,严格保护海岛沙滩、珊瑚和珊瑚礁,严格保护海岛历史、人文遗迹和物种,严格保护海岛植被、淡水资源等,明确无居民海岛的利用,必须在规划确定可以利用的前提下有偿使用,避免破坏和浪费等。
此外,还包括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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