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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6月23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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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规泄密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将受处分
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明确了单位违规泄密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或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在以往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保密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规定保密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擅自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经营活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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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仲裁强调“调解”作用
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等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受害人可取得国家赔偿
对特殊用途海岛进行特殊保护
单位违规泄密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将受处分
违反保密规定未造成泄密的将被警告和罚款
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事业单位将实行保密资质管理制度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赔偿义务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
三大“生存威胁”催生海岛立法
驻外外交人员范围明确
被撤案或判无罪者可获国家赔偿
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属于国家
打破密级“一定终身”
重“教育”轻“罚款”不再处罚妨碍统计的个人
我国将设立七级外交衔级
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公布与政府统计机构不一致的数据
驻外外交人员结婚需经派出部门审查同意
民间调查和单位内部统计不适用于统计法修订草案
拟不强制设置统计职业资格
驻外外交机构将实行馆长负责制